一、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24條及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第3條辦理。 |
二、 | 獎勵對象: |
(一) | 義務進用單位:為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4條、第5條及第12條規定應進用原住民族之單位,應符合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第4條獎勵基準,及第5條進用原住民族人數之計算基準,始得獎勵,並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主動篩選主動通知獲獎,免予申請。 |
(二) | 非義務進用單位:為未具進用原住民族義務而仍進用原住民族之單位,進用原住民族人數須達國內員工總人數1%,並符合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第4條獎勵基準,及第5條進用原住民族人數之計算基準,始得獎勵,須以書面方式向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申請。 |
三、 | 申請方式:非義務進用單位自即日起至112年6月10日止檢附相關文件郵寄至原住民族委員會。 |
四、 | 計畫電子檔請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官網/業務專區/各處業務/社會福利/就業服務/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專區」下載(https://www.cip.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