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配合政府落實推動原住民族語言復振,強化在地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及永續文化,鼓勵鄉民參與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進而提升本鄉族語學習之風氣,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
(一)設籍本鄉3個月以上,並取得族語認證合格之鄉民。
(二)未設籍本鄉,但取得族語認證時任職於本鄉轄內各單位者。
三、獎勵金申請方式:於取得族語認證合格證書後6個月內(依合格證書核發日期為起算日),檢具下列文件,向大武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含切結書、領據)。
(二)申請日前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符合第二點(二)規定者,不需檢附)。
(三)族語認證合格證書影本。
(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學生證影本或健保卡影本(三擇一)。
(五)申請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金融存摺封面影本。
(六)未設籍本鄉,但任職於本鄉轄內各單位者,需檢附在職證明。
四、申請文件不齊者,本所將通知限期1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駁回其申請,前附文件予以退還。
五、獎勵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初級族語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1,000元整。
(二)中級族語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2,000元整。
(三)中高級族語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3,000元整。
(四)高級族語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5,000元整。
(五)優級族語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6,000元整。
六、申請案件經本所審查合格並核定獎勵後,獎勵金逕撥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帳戶。
七、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已有獎勵者,本所得撤銷並追回全部獎勵金;當事人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一)就同一等級族語認證,曾經受有補助或獎勵,但中高級認證以上不同族別語言,不在此限。
(二)已通過較高等級族語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族語認證申請本要點獎勵。
(三)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件。
(四)已獲本所或其他相關機關相同性質獎勵。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所總預算-原住民族業務-獎補助費項下支應。年度預算用罄,不再核發該年度之申請案件。
九、本要點經鄉長核可後發布,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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