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事項如下:
(一)農友得擇任一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申報,土地包含多個鄉鎮者,應集中至同一鄉(鎮、市、區)辦理。
(二)農友可同時申報全年2次耕作措施(包含公糧、轉 (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已完成申報者,當年度不得要求變更申報鄉鎮。
(三)未同時申報2次者,得依申報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補申報期, 補辦理1次起始日為114年6月1日以後之耕作措施,但不得補申報起始日為114年5月31日以前之耕作措施。
宣導事項如下:
(一)農友得擇任一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申報,土地包含多個鄉鎮者,應集中至同一鄉(鎮、市、區)辦理。
(二)農友可同時申報全年2次耕作措施(包含公糧、轉 (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已完成申報者,當年度不得要求變更申報鄉鎮。
(三)未同時申報2次者,得依申報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補申報期, 補辦理1次起始日為114年6月1日以後之耕作措施,但不得補申報起始日為114年5月31日以前之耕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