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財政部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辦理。
二、113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計畫相關規定已公開於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資訊網https://www.cip.gov.tw(為民服務-主動公開資訊-獎補(捐)助情形-公益彩券回饋金專區)
三、計畫申請對象: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二)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
(三)非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區域內原住民族
人口數達500人以上
(四)民間團體:
1、各級立案之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不含政治團體,需提出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
2、非原住民團體,則為設立目的與社會福利服務、就業促進或職業訓練有關之非營利法人(不含政治團體)為優先。
四、計畫申請單位及額度(每1單位至多申請1件計畫為限):
(一)地方性第一級計畫: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為原則。
(二)地方性第二級計畫:
1、鄉(鎮、市、區)公所: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為原則。
2、依法設立之地方性民間團體: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為原則。
(三)區域性計畫:全國性民間團體/實施範圍需跨2個以上之直轄市、縣(市)區域/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為原則。
五、計畫受理期限:
(一)地方性第一級及區域性計畫:自本計畫核定日起至45個日曆天內(即112年5月11日)函送本會,逾期者不予受理。
(二)地方性第二級計畫:
1、由各地方政府受理轄內單位申請,並辦理初審作業;受理期間自本計畫核定公告日起至30個日曆天內(即112年4月26日)止為原則。
2、各地方政府得於本計畫核定公告日起至45個日曆天內(即112年5月11日)彙整申請案初審結果後函送本會,
逾期者不予受理,且未經所屬地方政府初審函送者,亦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