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一般商品之「主要成分或材料」為塑膠材料者,應由中文全名、英文全名或英文簡稱3種擇1標示塑膠化學名稱並自115年9月1日起適用

一、依據經濟部112年8月4日經商字第11204723860號函辦理。
二、按商品標示法第6條第1項規定:「商品應標示下列事項:…。四、主要成分或材料。…。」其立法說明略以,關於主要成分或材料之名稱,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其標示應能讓消費者清楚辨識或可查詢化學名稱。準此,對於一般商品之主要成分或材料為塑膠材料者,經濟部前於112年7月4召開研商商品標示法第6條應標示事項研商會議,邀集相關公協會、消保團體共同討論,獲致共識:
(一)關於「主要成分或材料」為塑膠材料者,應載明塑膠之化學名稱,另考量消費者更熟悉慣用之英文簡稱,故主要成分或材料為塑膠材料者,以中文全名、英文全名或英文簡稱3種擇1標示。
(二)考量業者變更標示,尚須考量庫存、物流,而且進口商品須向國外廠商協調等,爰以3年作為緩衝期。
三、承上,自115年9月1日起,於市面流通販售之商品,其「主要成分或材料」為塑膠材料者,應採中文全名、英文全名或英文簡稱3種擇1標示塑膠化學名稱,例如:聚丙烯、polypropylene、PP。倘業者已標示塑膠種類之英文簡稱以及塑膠二字,例如:PP塑膠或塑膠(PP),可無須變更標示;另業者亦可自願提前適用本函釋。
四、另經濟部107年2月8日經商字第10702402331號函,關於一般商品之塑膠材料名稱可標示「塑膠」乙節,自115年9月1日起,不再適用。
五、檢附「塑膠中文全名、英文全名或英文簡稱之例示表」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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