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衛生福利部因應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及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修正施行,其106年11月21日衛部救字第1060133217號函及113年8月21日衛部救字第1130136351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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