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2年11月2日發訓字第1122503973號函辦理。
二、依勞動部112年9月14日勞動條2字第1120148404號公告略以, 自113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新臺幣(以下同) 2萬7,470元。
三、復按「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20條規定略以,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每月按基本工資60%發給,爰特定對象失業者申領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額度,自113年1月1日起,配合基本工資調整,由原每人每月核給1萬5,840元調整為1萬6,482元。
四、有關訓練期間跨越113年1月1日之課程,其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核發依舊制、新制所占日數之比例計算,檢附案例計算方式說明資料1份提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