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2年12月4日原民社字第1120059589號函辦理。
二、本計畫重點摘述如下:
(一)承辦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適用對象:「受僱勞工」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未獲其他政府機關相關就業獎勵,並「連續在職同一用人單位達3個月以上」,年齡為30歲以上,自113年1月1日起始受僱者。
(三)申請方式:由受僱勞工於申請期限內,按季(第1季將於113年4月1日起至4月10日止受理申請)向本會原住民族就業服務辦公室提出申請。
三、如有相關疑問,請洽本會10區原住民族就業服務辦公室或致電原住民族免付費就業專線(電話:0800-066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