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辦理。 |
二、 | 獎勵對象: |
(一) | 設籍桃園市四個月以上,且具原住民身分、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測驗(下稱族語認證)合格,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原住民學生。 |
(二) | 設籍桃園市四個月以上,且具原住民身分、參加族語認證合格,非具前揭學生身分之一般民眾。 |
三、 | 申請期限及程序: |
(一) | 申請期限:112年4月1日至112年4月30日止。 |
(二) | 辦理地點: |
1、 | 學生: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
2、 | 一般民眾: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
四、 | 敬請貴單位將申請案件造具清冊並完成第一階段初審作業,至遲於112年5月30日前,將紙本申請文件函送(紙本發文)至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受文者: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清冊請由貴單位逐一核章,另將該WORD檔電郵至10076313@mail.tycg.gov.tw,俾利辦理第二階段複審。 |
五、 | 不予獎勵之情形如下: |
(一) | 就同一等級認證,曾經受有補助或獎勵。 |
(二) | 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要點獎勵。 |
(三) | 已獲其他機關相同性質獎勵或補助。 |
六、 | 請貴單位依本文第七點網址內檢核表單繳件,俾利辦理複審作業進度及後續相關事宜。 |
七、 | 旨揭要點及其申請表件電子檔案請至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官網(https://ipb.tycg.gov.tw/)「業務資訊」之「教育」頁面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