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養殖漁業發展協會增修「114年小型漁機具補助作業基準」第6條第5項第2款

一、配合農業部指示補助案關申請文件應與事實相符之要求及因應查核有不實時之作為,乃增修上開規定。

二、該作業基準第6條第5項第2款規定:「申請人所檢附之相關申請文件(如放養申報書等)及其所登載之資訊內容不得有偽造、虛假之情事,倘經查獲,即取消補助並追討已撥付之補助款;另,前開申請文件資訊如有異動,應即向業管單位提出變更申請並保留核准證明,據為後續查佐證使用。」

三、新版作業基準已上傳雲端,縮網址為https://reurl.cc/WAqW4y(PDF檔名稱:114 年小型漁機具補助作業基準)。

分享此連結

LINEFacebookEmail列印
回到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