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推動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要點辦理。
二、獎勵對象:設籍本縣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之縣民。
三、申請期限及程序(詳如要點說明):
(一)民眾申請:申請人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寄發認證合格證書30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地所在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獎勵金申請。
1. 申請書。
2. 當年度發放之認證合格證書影本。
3. 申請日前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 申請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金融存摺封面影本。
5. 具(切)結書正本。
6. 領據正本。
7. 身分證影本、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四、有關「111年度第1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延長期程如下:
(一)民眾申請截止日:111年11月18日止。
(二)公所函送截止日:11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