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海葵颱風造成本縣部分地區損害,為避免族人因受災導致生活陷困,為依原住民族委員會輔助原住民急難救助要點及其他社會救助相關法規,協助族人申請社會福利資源。
二、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簡稱原民會)輔助原住民急難救助實施要點第七點重大災害救助事件處理原則如下: (一)請發生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儘速將災情填報原民會社會福利處,並依災害防救 法、社會救助法及 本要點規定緊急辦理。 |
(二)鄉(鎮、市、區)公所應於災害發生後,立即派員查報原住民受災人數及戶 數,並填報傷亡受災名冊與統計表,於災害發生後三日內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迅速回報傷亡受災名冊至原民會。
(三)急難救助金應由災害發生地之鄉 (鎮、市、區)公所,在原民會撥付之急難救助經費項下支應,如有經費不足情形,得申請原民會專案撥補。
(四)如需支援緊急救助物資(如礦泉水、米糧等),請發生地 之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彙報本會同意後緊急發放,所需經費在原民會撥付之急難救助經費項下支應,如有經費不足,得申請原民會專案撥補。原民會輔助原住民急難救助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