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修正「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第二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二、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決定災害防救之基本方針。

(二)核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三)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政策及措施。

(四)核定全國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

(五)督導、考核中央及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相 關事項。

(六)督導、推動災後復原重建措施。

(七)指定災害防救法或其他法律未規定之其他災害及 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八)其他依法令所規定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委員二十八人至三十二人,由院長 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院政務委員。

(二)本院秘書長。

(三)本院發言人。

(四)本院政務副秘書長。

(五)內政部部長。

(六)外交部部長。

(七)國防部部長。

(八)財政部部長。

(九)教育部部長。

(十)法務部部長。

(十一)經濟部部長。

(十二)交通部部長。

(十三)勞動部部長。

(十四)本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五)衛生福利部部長。

(十六)本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十七)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二)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三)本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二十四)本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六)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三人至 七人。 本會報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但非由機關代 表兼任之委員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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