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區民眾重建或修繕資金利息補貼作業辦法修正總說明
災區民眾重建或修繕資金利息補貼作業辦法(以下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本辦法原係依據災害防救法 (以下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鑒於本法於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修正公布全文,除配合地方制度法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相關規定外,另原第四十四條移列至第六章災後復原重建並調整條次為第四十一條,其第一項之「災區」修正為「受災地區」,所定「受災地區」泛指受災區域,與本法第五十一條公告嚴重人命傷亡或建物毀損等受創地區為災區不同。配合本法上開修正,爰修正本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受災地區民眾重建或修繕資金利息補貼作業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修正本辦法法源依據之條次。(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 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為受理受災地區民眾申請核發受災證明之對象;另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將規範對象「受災民眾」修正為「受災地區民眾」;「受災戶」修正為「受災地區受災戶」。所定「受災地區」泛指受災區域,不依受災程度區分, 爰不於條文定明範圍,以維持相關處置之彈性。(修正條文第二條至第四條及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