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請農民切勿使用來路不明之偽農藥

一、依據臺東縣政府114年1月20日府農務字第1140016277號函辦理。

二、近期有部分農民使用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輸入或仿冒國外之偽農藥產品,請注意如下事項,避免觸法:

  1. 倘業者販賣農藥管理法第7條第1款所稱之偽農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輸入或仿冒國內外產品)予農民作為農藥使用,依同法第48條規定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2. 倘農民於田間使用偽農藥,則違反農藥管理法第33條規定,依同法第53條可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若使用偽農藥亦可能導致農產品農藥殘留不符規定而無法上市或遭銷毀,造成農民損失影響自身商譽。
  3. 為杜絕相關不法行為,倘獲不法情資,歡迎提供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或本府啟動專案查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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