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並自109年12月22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109年12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090048025號函辦理。
二、 旨揭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 刪除「省政府」、「省諮議會」等文字(修正第三點)。
(二) 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補助,仍應按國內休假日數予以補助,為期明確,爰予增列並酌修文字(修正第五點)。
(三) 公務人員於年度中亡故,未及持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者,尚未請領之休假補助費全數發給,不受刷卡消費規定限制;至當年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二日,於年度中亡故者,給予相當二日休假之補助,亦無須刷卡消費,爰酌予增列規定(修正第五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