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鄉112年度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受理作業時間,請民眾於受理時間內至本所辦理
依據: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辦理。
一、補償對象:
(一)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
(二)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二、土地條件:
(一)原住民保留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依法編定為林業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或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土地。
(2) 依法劃設為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水源特定區域、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特定水土保持區。
(3) 依法劃設為國家公園之區域。
(4) 其他經主管機關劃定並公告之禁伐區域。
受造林獎勵二十年期間屆滿。
(二)核准補償面積不足一公頃者,按面積比例發給,並算至公頃以下四位數止。
備註:為避免政府資源重疊,已受領全民造林計畫及獎勵輔導造林計畫獎勵金者,不得重複申請禁伐補償金。
三、申請方式: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及應備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並辦理切結。
四、應檢附文件:
(一)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非所有權狀〉。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或租賃契約書。
(四)存摺影本、印章。
五、補償額度:每年每公頃新臺幣3萬元。
六、申請期限:112年1月3日起至4月28日前至本所產業暨觀光課,填寫申請書並檢具應備書件辦理申請。
七、現場勘查:如有必要亦會通知,為維護自身權益,屆時請申請人收到會勘通知後務必配合縣政府指定日期排定現勘。
受理單位:大武鄉公所產業暨觀光課
受理時間:112年1月3日起至112年4月28日止。
請申請人務必攜帶以下相關資料:
(1).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2). 私章、存摺封面影本
(3). 土地謄本(一類)、地籍圖。
(4). 土地共同持有者檢具持有人同意書、共有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5). 代理人需檢附委託書
(6). 未成年人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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