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天然災害及加強防汛措施,請養殖業者注意事項如下:

(一)注意塭堤修補維護和排水設施之疏通、檢視備用發電機並添足用油,同時應加強巡視水閘門並保持操作正常,必要時,請漁民於堤加設防護網以減少魚塭溢堤或潰堤時之災情損失,並注意豪大雨可能造成養殖池鹽度劇烈變化致養殖物死亡;倘有設置漁電共生之業者,光電設施應強化固定纜樁及太陽能板,並妥善落實太陽光電設施之安全防護;台電公司呼籲安裝欠相保護裝置、漏電斷路器及注意接地線安裝,以降低欠相風險;另箱網及淺海養殖業者,應加強海上網具及纜繩等設施之固定。

(二)除依本府訂定之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要點)規定申辦養殖漁業登記證,並檢視漁民已申領養殖登記證之有效期限,倘效期已屆滿或效期即將屆期者,請通知養殖業者速辦理換發新證,並請加強宣導及協助養殖業者依「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規定辦理放養量(異動)申報作業。

(三)為充裕漁獲供應及平穩魚價,於汛期期間請隨時注意轄區魚市場之交易及供需情形,並加強漁產品行情報導工作,視供貨情形協請供貨業者釋出冷凍魚貨及增加養殖魚貨供應,另請於汛期前加強維護各項交易設施,必要時應請維修人員駐場,如有故障即予排除;亦應自備發電機,因應電力突發問題,俾確保冷凍溫度及水產品品質。同時請於海上颱風警報發布及警報解除後即時將行情資料上傳,瞭解產地生產狀況,俾迅速瞭解當日交易行情資料及預先因應未來魚貨供需。

(四)後續若有災損,請貴公所依災害通報相關規定速傳真回報詳速)報表,並請主動協助轄內漁民向地方公所提報災情,亦同時於「漁業天然災害查報、審核及救助數化e化系統」登錄災損,俾有效掌握災害情況及執行救助事宜。另為確保汛期前準備作業更趨完善,除請貴公所主動檢視前置作業是否落實外,並請預先熟通報及救助作業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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