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捐贈文物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1年1月24日臺秘字第0910000214號函發布訂定
中華民國91年4月22日臺秘字第0910001023號函發布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臺採字第10300018196號函發布修正
一、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以下簡稱本館)為鼓勵私人或團體捐贈文物,妥善保存臺灣地區文獻史料,並充實本館館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文物,係指臺灣地區具有歷史考據性之食、衣、住、行、育、樂等常用器物、工具與民藝、書畫、古籍、契據、金石拓本及鄉賢名宦之遺物、遺像、手稿、傳記、行述、碑誌、私家譜牒和其他視聽媒體資料等。
三、捐贈之文物,由本館書明來源並列捐贈人姓名、簡介。其為成套或為大量有系統文物者,本館得規劃陳列展示之。
四、捐贈之文物先由本館業務單位依權責審核之,其價值等級難以確定者,以會議審議之。
五、為感謝捐贈者,本館得發給感謝函、感謝狀、獎牌、獎座或匾額。
六、本館與捐贈者簽訂捐贈同意書或契約後,對文物即擁有所有權;除另有約定外,本館得進行相關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