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原住民族委員會釋復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新增核定之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應予扣除禁伐補償面積1案
二、按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1條規定:「…進而達成維護國土保安、涵養水資源、綠化環境、自然生態保育及因應氣候變遷、減輕天然災害之目標,特制定本條例。」
三、次按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9月18日原民經字第1070057939號函說明三略以:「其他道路等設施倘屬林業用地以外之編定情形者,應予扣除。」,旨案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改善之瀝青鋪面道路及水泥擋土牆、護坡等附屬設施,乃屬林業用地以外之編定情形者,且該設施致土地無天然林木下種植及植披恢復之可能,不符該會禁伐補償立法意旨,爰仍應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