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立體育場館使用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七月十九日臺東縣政府府祕法字第59964 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年八月八日臺東縣政府府祕法字第7022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臺東縣政府府行法字第3、5、16、18、25、28、38、39條條條文;並增訂第3-1,3-2及第7章章名,並刪除 17 、20、21、26、27、40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七日臺東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73019847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臺東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83042151B號令增訂發布第4-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臺東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90284754B號令修正發布第5、6、8、27條條文,並刪除第34、35條條文及第六章章名
中華民國111年2月20日臺東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120033722令修正發布第4-1條條文及第4條附表
第四條之一 申請使用體育場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一、由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國家慶典或國定紀念日舉行之活動。
二、經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指定在體育場館所舉辦不出售門票之各種運動會及國際性體育活動。
三、本縣代表隊選手之培訓活動。
四、本縣體育會各單項委員會(或協會)使用體育場館者。
前項第四款使用,應繳納水電費;其費用由體育場核算後通知使用者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