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

主旨: 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並自109年12月23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109年12月23日院臺法字第1090036072號函辦理。

二、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行政院以外之中央各級機關(構)及各級地方機關 (構)人員赴港澳,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

三、 旨揭注意事項摘要如下,請各機關參照辦理:
(一)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實施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可能遭遇之風險大幅增加,因公務事由在港澳辦理活動或會議應妥為規劃,避免涉及敏感事務,請預先評估可能風險及研擬因應作為。
(二)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請假赴港澳,應依各類人員請假規定辦妥請假手續。不論請假或於例假日赴港澳,均應於行前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構)人事單位留存。
(三) 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避免非必要私人行程,避免與可疑人士接觸,如遭遇中國大陸或港澳羈押、逮捕、限制行動或搜索;受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段,致有違反相關法令之虞,得通知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或澳門辦事處請求協助,並應即時報告所屬機關(構),返臺後,請所屬機關(構)函報大陸委員會。

四、 檢送「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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