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6條、第17條,業經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以院臺經字第1120015812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六條、第十七條修正條文分享此連結 LINEFacebookEmail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