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三等獎章及得獎證書。 |
(二)志工服務年資滿五年,服務時數達一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二等獎章及得獎證書。
(三)志工服務年資滿七年,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一等獎章及得獎證書。
(四)志工曾獲志願服務一等獎章滿二年,服務時數達二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金馨獎章及得獎證書。
(五)對從事危險性、困難度較高或特殊性質之志願服務,有特 殊績效或重大貢獻,且普獲推崇者,得視需要頒授卓越志工榮譽獎,不受前述服務年資及時數之限制。
(六)為利於服務時數之統計,本(112)年度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七)符合前項規定之志工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8月31日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下稱運用單位),運用單位受理後於9月8日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