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學生藝術創作,凡藝術、設計、影像創作、建築景 觀設計及資訊設計等相關科系之大專院校以上應屆畢業 生、個人或團體皆可申請,申請展出之作品,應為水墨、 膠彩、油畫、水彩、版畫、書法、篆刻、雕塑、陶藝、工藝設計、攝影、漫畫或綜合媒材等類別之藝術創作。
二、展覽收件期間為110年9月1日至110年11月30日(以郵戳為憑),錄取結果於12月31日前公告於本局及客家文化園區 網站,展覽地點為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
三、展覽相關資訊請至網站(http://www. hakka.ntpc.gov.tw)/最新消息下載,或洽詢(02)2672- 9996分機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