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縣府重申:「民眾實施整地行為前,應經該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核准後實施,以避免違反土石採取法第36條規定而遭 受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之處罰」!!!臺東縣政府 函分享此連結 LINEFacebookEmail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