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期間: 公告 日起至 113年 6月 14日 止 ,函送所屬直轄市、縣 (市 )政府提出申請 (以郵戳為憑 )。
二、申請資格
(一) 申請單位資格:
1.從事養殖、契作、加工或理集貨之漁民(業)團體與農企業等成立之合法水產加工及處理廠(以下稱申請單位)。其中,農企業定義為從事農漁業生產,具公司或商業登記,營業項目含漁業產、製、儲、銷及加工等。
2.申請單位營運之水產加工、處理廠之建築應屬合法使用,並符合使用執照之用途(倘使用執照所有權人與申請單位不同時,應檢附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或租賃契約書,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或租約有效期限至少
須 至申請 截止日 後 1年 )。
(二) 引進省工、智能化加工處理、集貨包裝、搬運(不含堆高機及拖板車)等設備,使用國產水產品及可提供做為示範場域,將列為優先受補助申請者,如未使用國產水產品原料,則不納入本案補助。
(三) 首次申請補助之申請單位,將列為優先受補助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