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檢送現行保險公司承作之防疫工作人員防疫保險方案及相關資料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0年6月28日總處給字第1100001787號書函暨110年5月31日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所作附帶決議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年6月18日金管保壽字第1100139145號函辦理。
二、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業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於109年1月15日公告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基於保障實際執行防疫工作人員之安全,行政院前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9條規定,以109年2月14日院授人給字第1090026736號函同意各機關學校核派執行相關防疫工作人員,如須直接與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或屍體接觸,得由服務機關學校或主管機關為其辦理額外保險,保險額度最高限額新臺幣1千萬元,保險內容並由各機關自行規劃辦理在案。
三、 人事總處為協助各機關為所屬實際執行防疫工作人員辦理相關保險,以保障其安全,使其無後顧之憂全心全力投入防疫工作,爰經協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供旨揭保險方案資料,供各機關參考運用。
四、 另有關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核派執行COVID-19相關防疫工作人員,於防疫期間投保額外保險資格之審認,請各機關(單位)學校審慎檢視是類人員實際執行防疫工作情形及評估風險程度,依本府109年3月16日府人福字第1090054300號函辦理;是類人員投保額外保險之經費,由各服務單位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