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臺東縣大武鄉公所補(捐)助審查小組案件審查原則」,請符合資格者,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臺東縣大武鄉公所補(捐)助審查小組案件審查原則。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間: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
二、資格條件:
(一)以本鄉轄內各機關、學校及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或法人。
(二)臺東區漁會、臺東縣農會、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本鄉經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農業產銷班及本鄉轄外之立案團體或法人但執行計畫地點位於本鄉轄內者。
三、 補助項目:經費用途以必要費用為原則,其中餐費(含便當等各種形式餐會)及紀念品(彩品)項目不得超過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
四、 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五、 補助金額上限:對同一機關、學校、立案團體或法人之補(捐)助金額,活動類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台幣二萬元、設備類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台幣五萬元原則。但對農會、漁會、工會(含總工會、職業工會)、同業公會及體育會,及依法令規定接受本所委託或配合本所年度施政計畫所補助之團體或法人,不在此限。
六、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112年度本項補助預算金額(170萬元)(若因預算尚未通過或撥付等事實或法律上原因,在開始受理補助時尚未能確定預算金額,可不予公布預算金額概估)。
七、 申請補助者若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規定,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補助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八、 檢附「臺東縣大武鄉公所補(捐)助審查小組案件審查原則」、「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通知及切結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及填表範例」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