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宜蘭縣宜蘭市公所為辦理該市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變更登記(地籍圖重測),該所逕為變更租約登記案,因出租人招領逾期或現況或住所不明,致該所通知函遭退回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75年7月15日台內地字第425879號函規定應以書面通知出(承)租人,而無法通知時,得比照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二、檢送該所公示送達公告及送達清冊各1份。 相關資料:本文 附件一 分享此連結 LINEFacebookEmail列印